〈投资管理的规定〉 ,便可获准延期逗留两年。按此准则,投资者可再获 延期逗留,每次为期两年。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 7 年 以上,可依法申请香港居留权。 根据这项计划获准来港的投资者须受特别逗留条件限制。 如投资者违 反其对入境处所作承诺的任何部分, 则只可在港逗留至逗留期限届满或 被入境处处长裁定已违反承诺后两个月内,以较早日期为准。
逗留条件 投资者获得原则上批准后,初步可以访客身分来港 3 个月。如能提 出证据证明在港正积极进行有关的投资活动,其访客身分可获延期 3 个 月。投资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资的证明后,会获准在港逗留两年( 正式批 准)。如投资者能提出证明令入境处处长信纳其继续符合〈资格准则〉及
申请程序 申请表格-投资者应填妥申请表格[ID(E)967 号(英文版)或 ID(C)967 号(中文版)] 处理申请-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办理。在收妥申请人递交所需文件,
入境处约需时 4 至 6 星期处理申请;如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不齐全 处理 程序将受阻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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概述:香港投资移民计划,在官方称为「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」的申请 资格和入境安排的一般资料。 资料并无法律约束力, 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 事务处(入境处)可因应情况的改变而予以修订,无须事先通知。任何人 士如欲根据本计划提出申请,可向入境处查询最新的资料。
香港目的 本计划的目的, 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, 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 业务的人士(即资本投资者(投资者) )来港居留。投资者可从不同的获 许投资资产类别中选择自己的投资项目,而无须开办或合办业务。 本计划适用于下列人士: (a) 外国国民(阿富汗、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) ; (b) 澳门特别行政区( 澳门特区) 居民 ; (c)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; (d) 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,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 国的文件的人士; 以及 (e) 台湾居Biblioteka Baidu 。
《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》 计划规则》第 2.1 (b) 段订明,申 《 请人必须证明自己符合各项准则, 包括在递交原则上批准或正式批准申请 前的两年,他一直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 1000 万港元净值的净资产或 净资本。
投资管理的规定 当局会订立关于投资管理的规定及转换投资项目的规范(规范),确保 投资者获准在港逗留期间, 其投资额不会少于本计划所规定者。 投资者须 在一家金融中介机构注开立一个指定的帐户用作买卖指定金融资产。 投资 管理规定的详情载于「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」(计划规则) [ID(E)968 号(英文版)或 ID(C)968 号(中文版)].投资者须在申请表格内签署承诺,同 意根据计划留港期间遵守计划规则的规范。 注金融中介机构必须是《银行业条例》订明的认可机构、根据《 ?? 证券及期货条例》获发牌以进行第 1、4 或 9 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或 获准许经营《保险公司条例》附表 1 第 2 部所指定的类别 C 业务的保险 人。
受养人 投资者可携同受养人( 即配偶及十八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)来 港, 惟必须能够支持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, 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 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、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。然而,受养人在提出申 请时须受当时适用于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规限。受养人应以表格 ID997 提出申请。
入境安排 申请获准的投资者及其受养人(如有) 会获发签证/进入许可, 他(们) 可亲自往入境处领取,或经在港的咨询人转交给他(们) 。签证标签应贴 在旅行证件的空白签证页, 在抵港时向入境处职员出示。 倘投资者没有适 当的来港认可旅行证件, 入境处会发予进入许可。 同样安排亦适用于投资 者的受养人。